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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法總則虛擬資產的規定是什麼?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佈,《民法總則》將廢止。

中國民法總則虛擬資產的規定是什麼?

隨着法律的不斷完善,關注法律的人也是越來越多,人們的法律意識也在不斷提高,近些年,資產的存在形式也已經不再僅僅是現金了,有形的資產和無形的資產都在不斷變化着,尤其是近幾年虛擬資產快速的發展壯大,現如今,沒有現金的消費已經變成現實,那麼在法律層次上,《民法典》虛擬資產的規定有哪些呢,就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

一、虛擬資產的在法律上的規定

“網絡虛擬財產”正式作為一項民事權利,被寫入我國法律中。“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民法典》在第五章“民事權利”中第127條通過上述宣示性條款,正面迴應了互聯網領域內有關網絡虛擬財產這一長期存在爭議的話題,適應了互聯網和大數據時代發展的需要。

“數據沒有特定性、獨立性,亦不屬於無形物,不能歸入表彰民事權利的客體”,“數據權利化難以實現”,“數據具有工具中立性的本質特徵,法律能夠對其實現的規制功能有限”。如前所述,基於大數據交易實踐,學術研究和有關政策都對以數據為基礎的大數據的法律屬性尤其是其財產性特徵進行詮釋。《民法典》第127條的規定,對數據權利受法律保護予以肯定。

二、中國《民法典》虛擬資產出現的原因

眾所周知,我國是世界上率先以法院判決形式肯定網絡虛擬財產的國家。理論與實務的發展,已將關於虛擬財產法律定位的核心爭議歸為物權論和債權論。《民法典》將虛擬財產納入民事權利保護的範圍,並未就權利性質作進一步的定位。

立法之所以如此安排的原因是:

第一,物權論、債權論在理論上尚未給出強有力的立法依據供立法者採納。

第二,依據現行法律規則,淡化物債之分,亦可為虛擬財產糾紛的解決提供裁判依據。

但是,民法規則不僅僅是裁判依據,也是行為規範。對虛擬財產作物權性認定更有利於網絡秩序的建立。理由是:

第一,物權作為以歸屬和定分為目的的權利,對於包括虛擬財產在內的網絡資源的有效利用具有潛在的規範效力,可以保障包括網絡經營者、用户、第三方交易平台在內的各方主體對虛擬財產價值和收益形成合理的期待。

第二,僅僅依賴合同關係尤其是由網絡運營商單方擬就的用户協議,無法提供公平、完備的網絡秩序,法定權利是必不可少的基礎性權利。第三,對虛擬財產的物權性定位並不妨礙對已經存在的虛擬財產作出各種債權性安排,例如,通過網絡協議設定買賣、服務、授權、管理等多種權利義務。因此,虛擬財產權物權化將是未來虛擬財產法律定位的取向。

更是為了服務大眾,方便市民的一大舉措。有了虛擬資產,並不意味着之前的資產形式就此消失殆盡,虛擬資產只是為了適應當前的互聯網時代的產物,將來還有會更多的變化形式,但不管資產如何變,《民法典》的根本目的都是在維護所有大眾的根本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