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概念是什麼
一、《民法典》規定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概念是什麼?
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是指沒有相對人的存在也能成立的意思表示,如立遺囑。
1、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時生效。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是指沒有相對人的存在也能成立的意思表示,如立遺囑。
3、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是指需要相對人的存在才能成立的意思表示,如一方欲訂立合同的邀約就必須向另一方發出。
意思表示為法律行為的核心要素,而法律行為是司法自治的實踐手段,因此意思表示意義重大。意思表示,指向外部表明意志發生一定司法上法律效果的意思的行為。意思表示由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構成。客觀要件是指在客觀上可認識其在表示某種法律效果意思。主觀要件,是指內心的意思,更可分為行為意思、表示意思與效果意思。 意思存於內心,是不能發生法律效果的。當事人要使自己的內心意思產生法律效果,就必須將意思表現於外部,即將意思發表。發表則須藉助語言、文字或者表意的形體語彙。意思表示所發表的意思,是體現為司法效果的意思,亦即關於權利義務取得、喪失及變更的意思。
二、《民法典》規定行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作出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140條規定,行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時,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
明示形式是民事立法確認民事法律行為的一種形式。和“默示形式”相對。所謂明示形式就是行為人用積極的、直接的、明確的方式表達其內部意思於外部,具體包括用言語進行表達內心意思的口頭形式;用文字表達內心意思的書面形式及其他形式,所謂其他形式具體可表現為視聽資料形式和須經特定主管機關履行特定手續的特殊書面形式,諸如公證、審核批准、登記等。
可以説,不同的意思表示會產生的相應的法律後果都是有一定差別的。在《民法典》中對意思表示的相關規定已經相對完善,生活當中有些特定的意思表示,並不需要必須有相對人才發生法律效力。而意思表示除了有無相對人之外,也可分為明示和暗示,虛假的意思表示在任何情況下也都是不生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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