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醉駕開除公職嗎
一、公職人員醉駕開除公職嗎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
將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修改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綜上所述,如果公職人員因為醉酒駕駛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最多也是對其判處6個月拘役。結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中的規定,公職人員只要在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時候,才會給予開除的處分。因而,如果僅僅是因為醉駕被追究刑事責任,一般來説並不會被開除,不過有可能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
二、醉駕從重處罰的情形
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1、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4、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5、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6、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醉駕屬於酒後駕駛的一種情況,另外一種是飲酒駕駛。從嚴重程度上來看,飲酒駕駛是不如醉酒駕駛的。正因為如此,對醉酒的處罰往往也比對飲酒駕駛的處罰重。醉酒駕駛有可能被認定構成危險駕駛罪,行為人也有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如果是飲酒駕駛的話,需要行為人承擔的僅僅是交通違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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