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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責任年齡民法總則下調的原因是什麼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限制民事責任年齡民法總則下調的原因是什麼

一、關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的規定

《民法典》第十九條【未成年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二、限制民事責任年齡民法總則下調的原因是什麼?

1、降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最低年齡是否確有必要?

隨着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兒童成長速度已遠遠超過預期。科技之飛速進步帶給我們前所未有的新體驗。生活條件的優越性、社會文化的傳播性和信息交互的便利性使得兒童能通過不同媒介汲取養分,因此其成長更為迅速。相比於32年前,兒童的認識能力、判斷能力、行為能力都有極大提高。

從理論上講,當下教育學界一般將4-6週歲稱為學齡前期。在這個階段,兒童迅速成長,並且在五歲左右時腦重量可達到成人的90%。伴隨着身體和腦部的發育,兒童語言及行為表達能力亦日趨完善。研究表明,六歲左右的兒童已經基本具備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因此,降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最低年齡同樣具備理論上之可行性。

基於上述分析,繼續將10週歲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起點顯然已不符合客觀規律。而降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最低年齡有利於鼓勵兒童培養行為意識,幫助塑造其行為能力,因此,降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最低年齡確有必要。

2、降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最低年齡引發的法律後果

第一,降低校園交易風險,維護交易安全。目前我國兒童入學年齡為6週歲,如果仍將10週歲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最低年齡,那麼6週歲至10週歲間兒童所為民事行為除純獲益行為均無效。這將面臨一個問題:其使用零花錢進行交易活動是否穩定安全?根據現行只有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民事活動需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而事實上,當下6週歲左右的兒童有能力對零花錢進行支配。此時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最低年齡降低,不僅有利於其參與交易過程,樹立行為意識,而且有利於維護交易安全。同時,兒童在購買物品後有可能通過參與同學間的贈與行為、交換行為等,更能在民事活動中獲得友誼。

第二,教育機構減輕民事責任。根據我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教育機構受到人身損害的,教育機構承擔過錯推定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教育機構受到人身損害的,教育機構承擔過錯責任。意即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受到人身損害,推定教育機構有過錯且需承擔民事責任,若教育機構能夠證明其無過錯才不承擔民事責任,舉證責任在教育機構;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受到人身損害,若教育機構有過錯才承擔民事責任,舉證責任在受害者一方。降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最低年齡後,6至10週歲年齡段的兒童在教育機構受到人身傷害,教育機構將承擔過錯責任而非過錯推定責任,民事責任將大大負擔降低。

3、家長如何應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最低年齡降低帶來的變化

相信部分家中有適齡兒童的家長對此變化有些彷徨失措。6歲兒童價值觀並不完全成熟,但卻被法律賦予了更高層次的自由是家長始料未及的。如何在教育中培養兒童正確的消費觀、價值觀將成為新的重點。

首先,家長應當轉變思想。要尊重孩子想法,不要一意孤行。降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最低年齡的立法,本身更加註重兒童的意願,保護建立在自願基礎上的民事行為。6週歲的孩子有許多天馬行空的想象,單純而美好。家長應當鼓勵孩子表達自己的意向,讓其説出自己的想法,培養其獨立思考的能力。

其次,家長應當進一步對孩子進行引導。6週歲的兒童基本具備辨別是非善惡的能力,但對於具有偽裝性的惡意往往無法感知。家長可以在平時交流過程中多傳授些辨別方式,告訴孩子毒蘑菇往往是蘑菇羣中最漂亮的那一個,逐步培養孩子防騙意識及自我保護意識。

最後,家長應當幫助樹立孩子正確的消費觀。兒童表現欲強,有時急於用錢或物來證明自己的價值,樹立在同學中的威信,所以會出現用壓歲錢買高檔物品的情況。因此,家長對孩子消費觀的建立要格外用心。要讓孩子明白金錢來之不易,不要輕易揮霍。

根據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看出,限制民事責任年齡已經下調到八週歲,限制民事責任年齡《民法典》下調的原因,主要是由於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幼年兒童都開始早熟,可以判斷自己行為的對錯,也能獨立的承擔一部分的責任,在發生危險後,也可以採取簡單的措施進行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