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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總則表見代理如何理解?

法律基礎較差的人聽到新民法總則表見代理可能根本不知道是在説些什麼。這兩個詞可以分開來理解,新民法總則是今年新頒佈的民法總則,表見代理是新民法總則條文定義的一個概念,讀完新民法總則後,我們可能就對新民法總則表見代理有了一個基本的認識。

新民法總則表見代理如何理解?

一、新民法總則表見代理如何理解?

1、民法總則條文

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2、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於表見代理的規定。

3、條文理解

表見代理也是代理制度的重要內容,民法通則對此並沒有規定,合同法第49條彌補了這一漏洞,民法總則在此基礎上,從民法典總則編的高度對錶見代理作了規定,使得表見代理制度不僅能夠適用於合同法領域,而且能夠直接適用於其他可以通過代理實施民法法律行為的領域,科學有效地擴張了表見代理制度的適用範圍。 表見代理,謂代理人之代理行為,雖無代理權,而有可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權之事由,因而使本人對於相對人負授權人責任之無權代理。(參見史尚寬:《民法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490頁。) 表見代理本屬於無權代理,但因本人於無權代理人之間的關係,具有授予代理權的外觀致相對人信無權代理人有權而與其為法律行為,法律使發生與有權代理同樣的法律效果。(參見樑慧星:《民法總論》,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37頁。) 我國合同法規定了表見代理制度,其第49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民法總則本着將代理制度迴歸總則編規定的基本思路,在本章明確規定了表見代理制度。其基本法理及法律適用規則與合同法的規定在本質上是一致的。

二、表見代理的法律意義

1、對外表授權的承認與保護。

2、對於善意相對人利益的保護。

3、保護財產交易的動態安全。

合同法也對錶見代理制度有明確的規定。我們不難發現,表見代理在代理制度中是十分重要的一項內容,它説的是由於本人和沒有代理權的代理人之間的關係,產生的代理行為仍是受到法律認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