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規定胎兒的權利有哪些?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民法典》對於各類事項都有了一個明確具體的規定,標誌了我國的法制進步,其中對於胎兒的權利也有了全面的規定,那麼規定胎兒的權利有哪些呢?
一、民法典規定胎兒的權利有哪些
胎兒只有在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情形下,被視為有民事權利能力,其他情況下沒有民事權利能力。
《民法典》第十六條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胎兒繼承份額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遺產時,如果有胎兒(該胎兒出生後應屬於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範圍)的,應當為胎兒保留繼承份額。由於胎兒尚不具有民事權利主體資格(注:在我國,公民的民事權利主體資格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故胎兒並不具有繼承權,但為了保護胎兒的利益,各國都強調在分割遺產時應考慮對胎兒進行特殊保護。
二、對胎兒保留份額的處理,依胎兒出生時是死體還是活體而不同:
1、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活體的,則該保留份額為該嬰兒所有,可由其母親代為保管。
2、如果胎兒出生後不久即死亡,則該保留份額為該嬰兒所有,但應由該死嬰的法定繼承人按法定繼承處理。
3、如果胎兒出生時即為死胎,則該保留的份額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再分割。
一方面,從繼承的角度,要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體現了特留份制度。同時,還保障了胎兒接受贈與等方面的利益。另一方面,造成侵權之後,例如在出生前因不當行為導致胎兒的出生缺陷等,胎兒出生之後可以獨立請求賠償。傳統民法對自然人權益的規定,通常是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胎兒利益保護在這種立法模式之下就無從談起。而《民法典》將民法對人的關懷往前延伸到胎兒,是尊重生命和生命平等法治理念的體現,進一步彰顯了民法的人文關懷理念。
根據以上的內容我們也可以瞭解到,我國民法在吸收和借鑑外國的民法典的基礎上,結合本國國情,民法典規定胎兒權利的規定也在不斷髮展,針對未出生胎兒的特殊性,保障胎兒的合法權益,但是有由於其還未出生,所以針對某些得利行為進行保障,當然具體的情況還可以向專門的律師請教。
-
民事糾紛跨民法總則的時效咋算
民事糾紛跨民法總則的時效咋算?新的民事法律頒佈實施以後,對其生效之前發生而未依司法程序裁判的民事關係同樣適用的效力有強弱之分.在新法律規範施行之前產生的民事關係和事實,自新法施行之日起方可適用新法的,為弱度溯及力;而溯及至該民事關係和事實所產生當時...
-
民法典103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在民法典當中有相關的章節詳細的提到了現在市場當中各類法人組織的相關規定,其中103條規定的就是針對非法人組織,大家可以跟隨本站小編的腳步一起來認識一下。一、民法典103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第一百零三條 非法人組織應...
-
民法總則中監護人是怎麼規定的
新民法總則當中通過立法將監護人的問題統一進行規範,這其實也是我國民主法律制度的一大進步,因為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被監護人的相關權利。因為民法總則當中也已經明確,在監護人的問題上不僅包括當事人的親生父母,下面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民法總則中監護人是怎麼規...
-
關於宣告失蹤和死亡的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關於宣告失蹤和死亡的規定是什麼?第四十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第四十一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自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自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