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形有哪些
一、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形有哪些?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2)是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3)是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
二、合同滿足什麼條件才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三、簽訂合同的原則有哪些?
(一)平等原則,這一原則包括三方面內容:
1、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在法律上,合同當事人是平等主體,沒有高低、主從之分,不存在命令者與被命令者、管理者與被管理者。這意味着不論所有制性質,也不問單位大小和經濟實力的強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2、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對等。所謂“對等”,是指享有權利,同時就應承擔義務,而且,彼此的權利、義務是相應的。這要求當事人所取得財產、勞務或工作成果與其履行的義務大體相當;要求一方不得無償佔有另一方的財產,侵犯他人權益;要求禁止平調和無償調撥。
3、合同當事人必須就合同條款充分協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二)自願原則,自願原則是貫徹合同活動的全過程的,包括:
1、訂不訂立合同自願,當事人依自己意願自主決定是否簽訂合同;
2、與誰訂合同自願,在簽訂合同時,有權選擇對方當事人;
3、合同內容由當事人在不違法的情況下自願約定;
4、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變更有關內容;
5、雙方也可以協議解除合同;第六,可以約定違約責任,在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自願選擇解決爭議的方式。總之,只要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的規定,合同當事人有權自願決定。
(三)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要求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要公平合理,要大體上平衡,強調一方給付與對方給付之間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負擔和風險的合理分配。具體包括:
1、在訂立合同時,要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不得濫用權利,不得欺詐,不得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風險的合理分配;
3、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違約責任。
公平原則作為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其意義和作用是:公平原則是社會公德的體現,符合商業道德的要求。將公平原則作為合同當事人的行為準則,可以防止當事人濫用權力,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和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
(四)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終止後的全過程中,都要誠實,講信用,相互協作。誠實信用原則具體包括:
1、在訂立合同時,不得有欺詐或其他違背誠實信用的行為;
2、在履行合同義務時,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及時通知、協助、提供必要的條件、防止損失擴大、保密等義務;
3、合同終止後,當事人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稱為後合同義務。
要注意,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實跟虛假意思表示的法律性質還是有區別的,虛假意思表示是當事人故意隱瞞了相關的事實去籤合同,以虛假意思表示簽訂的合同是無效的,但是造成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原因有很多,如果存在重大誤解,要在規定的時間內行使對合同的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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