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關係終止的原因包括了哪些
一、監護關係終止的原因包括了哪些
監護的終止指的是父母在法律上可以停止對子女的撫養監護監護終止的原因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被監護人方面的原因:
1、被監護人已經長大成年具有完全的;
2、被監護人的精神病已經治癒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被監護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4、被監護人的父母的恢復;
5、因配偶擔任監護人的,因離婚而終止
由上述被監護人方面的原因而導致監護關係的終止的,將引起監護關係的絕對終止
(二)監護人方面的原因
1、監護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2、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3、監護人被法院撤銷監護職務;
4、監護人因正當理由辭退監護職務
二、未成年人監護權的主要內容
1、人身監護權
監護權的人身監護權與親權中的身上照護權的內容基本相同,具體包括:
(1)住居所指定權。未成年人不得隨意離開監護人指定的住所和居所。此權利由監護人行使。對於精神病人,亦同。
(2)交還請求權。當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被人劫掠、誘騙、拐賣、隱藏時,監護權享有請求交還被監護人的權利。
(3)被監護人身份行為以及身上事項的同意權。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不能獨立行使身份行為和獨立決定身上事項,必須經監護人同意,方能行使。如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職業的許可,法律行為的補正等,都由監護人為之。
(4)撫養義務。這一義務源於親屬權的義務,監護人應當為被監護人提供扶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等費用,但被監護人有財產的除外。對被監護人無法定扶養義務之人,不承擔此項義務。
(5)對被監護人監督、教育的權利和義務。被監護人是未成年人的,其教育、監督的權利和義務,與親權的內容相同;被監護人是精神病患者的,監督的權利義務有特殊的內容,除了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不受侵害外,還負有監督精神病人不得侵害他人的權利。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監督不力,被監護人侵害他人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的,監護人應承擔賠償的義務。如果是單位擔任監護人的,《民法典》規定不承擔此項賠償義務。
(6)對於精神病人的特定護養、救治義務。應根據具體情況,對被監護人進行醫治,促使其康復。
2、財產監護權
監護人應全面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權益。其主要內容為:對被監護人財產的管理權。監護人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關於監護的終止,可以從監護人與被監護人兩方面入手分析。只要出現其中任何一種情況,那麼就會導致監護權的終止。當然,在一些情況下,由於監護人的行為嚴重損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這個時候也是可以依法剝奪監護人的監護權,從而導致監護權的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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