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真實意思表示的合同有哪些情況
非真實意思表示的合同有哪些情況
行為人進行意思表示時,根本就沒有受約束的意圖,即行為人故意使意思表示與其內心意志不符,稱為虛假的意思表示。虛假的意思表示包括兩種:單獨虛假表示,又稱“心中保留”,指行為人故意作不真實的意思表示,但相對人並沒有作虛假表示。如純粹是在開玩笑的情況下做出的所謂“承諾”。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所謂“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產生錯誤的認識,致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真實意思相違背,並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2)是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按照我國的司法解釋,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可撤銷合同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民事行為。
(3)是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在受欺詐、受脅迫的情況下所訂立的合同,明顯違揹我國民法的自願原則:一方當事人稱對方處於危難之機,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而簽訂的合同,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用於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條 【虛假表示與隱藏行為的效力】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以上將非真實意思表示的合同的三種情況詳細地告訴大家。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如果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後,除發生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民事法律後果外,在特殊情況下還發生非民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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