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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訴訟主體如何確定?

一、公司訴訟主體如何確定

公司訴訟主體如何確定?

隨着新《公司法》的頒佈實施,其規定中的實用性、可操作性一再被人稱道。《公司法》屬實體法範疇,其實用性、可操作性的增強體現了公司運營過程中,利益相關人維護權利的手段和方式的增多。反映在訴訟法領域,就表現為股東或其他權利人為維護權利,提起訴訟的渠道更加具體明晰。於是在實踐中,就會產生更多涉及公司問題的訴訟。然而《公司法》涉及的訴訟與傳統《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民事訴訟案件在類型和性質上存在着一定的區別,運用《民事訴訟法》解決公司問題訴訟,往往產生理解和適用上的分歧,有必要對公司訴訟的機制進行歸類和梳理,本文僅從主體及管轄兩個方面對公司訴訟作粗淺的闡述。

對公司法規定的各種訴訟總結概括,可知涉及的當事人包括股東、公司、董事等高管、債權人和債務人,確定各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地位所依據的基礎條件是其在公司法上享有的權利性質。

1、股東

2、公司

3、董事經理等高管人員

4、債權人、債務人

二、公司被註銷後如何確定訴訟主體

企業註銷登記後,法人資格終止,訴訟主體資格也隨之不存在,不能再成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為此,一般將會根據不同情況來確定訴訟主體:

1、企業被註銷登記時,清算主體或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門承諾企業註銷登記後遺留的債權債務由其負責的,債權人可以做出承諾的清算主體或第三人為被告,要求其承擔清償責任。

2、企業未經清算即被註銷登記,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門的註銷登記中承諾償債,債權人既可以對清算主體或承諾償債人擇一而訴,要求其承擔清償責任;也可以二者為共同被告要求二者承擔共同清償責任。

3、被註銷登記的企業為債權人的,如有權利義務承受人,可應其申請直接變更其為訴訟主體;無權利義務承受人或權利義務承受人表示不參加訴訟的,終結訴訟。

這裏所説的“清算主體”應依註銷登記企業的不同性質分別確定:

國有企業的“清算主體”為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集體企業為企業的開辦單位、部門,或投資人;聯營企業為各投資主體;子公司以母公司為清算主體;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主體”為全體股東;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章程規定負有清算責任的股東、或股東大會選定的股東為清算主體;股東大會不能選定清算組的,派員擔任董事會成員的股東為清算主體;外商投資企業應依據《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進行清算,成立清算組(清算委員會)。未成立清算組的,清算主體為各方股東。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外方已不存在的,中方股東應通過申請特別清算程序對企業進行特別清算,成立特別清算委員會。未成立特別清算委員會的,中方股東為清算主體。

為此,你可以根據該公司的性質,來確定清算主體——訴訟賠償主體。

三、一般分公司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嗎

司法實踐中,經常會遇到有限責任公司的分公司是否有訴訟主體資格的問題,對此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8條和《民事訴訟法意見》第40條第(5)項的規定,領取營業執照的分公司可以獨立參加訴訟;另一種意見認為,《公司法》第13條第1款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故分公司不能參加訴訟,只能由公司參加訴訟,享受權利承擔義務。

在公司治理中,由於工作和業務的需要,經常會在註冊地外設立分公司,分公司的法律性質定性為非法人,但是可以從事民事活動。《公司法》第14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民事訴訟法》第48條、《最高人民法院》第40條第(5)項規定,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可以作為獨立的民事訴訟主體。《公司法》的規定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並不矛盾,《公司法》解決的是實體民事責任的最終承擔問題,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是訴訟主體資格的問題。有限責任公司的分公司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又有自己的財產,可以獨立參加民事訴訟,以方便訴訟。當然,分公司參加訴訟,但是最終的民事權利義務實際上由有限責任公司享有和承擔。

另外,是否可以不起訴分公司而直接起訴總公司呢?關於該點存在爭議。一種意見認為,只能起訴分公司;另一種意見認為,可以起訴分公司也可以起訴總公司。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領取營業執照的分公司可以作為訴訟主體,同時法律沒有禁止總公司作為被告。因此,我們認為可以直接起訴總公司。

標籤:主體 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