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合同發生糾紛的訴訟主體如何確定管轄?
一、行紀合同發生糾紛的訴訟主體如何確定管轄?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除了被告所在地法院有管轄權,合同履行地法院也有管轄權。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行紀合同中約定了管轄法院的,應從約定;如果沒有約定的,則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對本案具有管轄權,委託人可以選擇其中一個法院起訴,如果委託人向行紀人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行紀合同糾紛管轄權確定的相關知識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採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託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3.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4.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5.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行紀合同糾紛中,在合同中約定了管轄法院,則遵從約定。如無約定,則被告住所地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都有管轄權。行紀合同在生活中是一種常見的合同類型,在訂立以及履行等過程中也極易產生糾紛。行紀合同糾紛就是指履行行紀合同的過程當中產生了糾紛,該糾紛要通過訴訟就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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