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改制後勞動爭議訴訟主體如何確定
訴訟主體就是可以作為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蔘與訴訟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企業改制後,勞動爭議中的訴訟主體應該如何確定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請閲讀下面的文章瞭解。
關於企業改制後勞動爭議訴訟主體的確定問題
企業被兼併後訴訟主體的確定。當前我國企業通常採取四種兼併方式:一是承擔債務式兼併,即在資產與債務等價的情況下,兼併方以承但債務為條件接收資產及員工;二是購買式兼併,即以現金購買的方式接受企業及員工;三是吸收股份式兼併,即被兼併企業的所有者將被兼併企業的資產作為股金投入兼併方,成為兼併方企業的一個股東;四是控股式兼併,即兼併企業通過購買股權,達到控股,實現兼併(注:王守安:《兼併破產再就業》,企業管理出版社出版。)。前三種兼併方式是兼併企業將被兼併企業吸收為自身的一部分,兼併企業將承繼被兼併企業的權利與義務,因此應將兼併企業作為訴訟主體。而第四種情況,被兼併企業的法人資格沒有發生任何變化,兼併企業只是作為股東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因此仍應將被兼併企業作為訴訟主體。
企業分立後訴訟主體的確定。分立前企業與勞動者形成勞動關係,分立後發生爭議,應區別不同情況:(1)職工已分流的,以職工所在單位為訴訟主體;(2)職工未分流的,應以分立後的企業作為共同訴訟主體。當前一些企業為規避法律、逃避債務,將資產抽出另行組建新的經濟實體。原經濟組織與勞動者形成的勞動關係,發生爭議,若自身能獨立承擔責任的,可將其作為訴訟主體;若其財產不足以承擔民事責任的,可將新組建的經濟實體作為共同訴訟主體,承擔連帶責任。
企業宣告破產後訴訟主體的確定。對宣告破產前發生的勞動爭議,破產清算期間訴到法院的,根據破產法與民訴法的有關規定,應將清算組作為訴訟主體。
企業被承包或租賃經營後訴訟主體的確定。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1)承包、租賃前建立勞動關係,承包租賃後發生爭議的,應將企業作為訴訟主體;(2)承包、租賃期間建立勞動關係,發生爭議的,也應將企業作為訴訟主體;(3)勞動關係雖然發生在承包租賃期間,但訴訟時,承包、租賃經營合同已解除或終止,按約定應由承包人、承租人承擔責任的,應將企業作為訴訟主體,承包人、承租人可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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