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合同的訴訟主體如何確定?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當事人通常為建設工程的發包人和承包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等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應根據不同的情況來具體確定該類糾紛案件的訴訟主體身份。具體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因拖欠工程款引起的糾紛,承包人將承包的建設工程合同轉包而由實際施工人起訴承包人的,可不將發包人列為案件的當事人;承包人提出將發包人列為第三人,並對其主張權利而發包人對承包人又負有義務的,可將發包人列為第三人,當事人根據不同的法律關係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轉包經發包人同意,即屬合同轉讓,應直接列發包人為被告。
2、因工程質量引起的糾紛,發包人只起訴承包人,在審理中查明有轉包的,應追加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告,實際施工人與承包人對工程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3、施工人掛靠其他建築施工企業,並以被掛靠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簽訂建設工程合同,而被掛靠建築施工企業不願起訴的,施工人可作為原告起訴,不必將被掛靠建築施工企業列為共同原告。
4、施工人掛靠其他建築施工企業,並以被掛靠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簽訂建設工程合同而被起訴的,應將施工人和被掛靠建築施工企業列為共同被告;被掛靠建築施工企業對施工人因承攬的工程不符合質量標準造成發包人損失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5、兩個以上的承包人聯合承包工程,由其中一方與發包人簽訂建設工程合同而發生糾紛的,其他聯合承包工程的施工人應列為共同的原被告。
6、兩個以上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合作建設工程,並對合作建設工程享有共同權益的,其中合作一方因與工程的承包人簽訂建設工程合同而發生糾紛的,其他合作建設方應列為共同原被告。
綜合上面所説的,建築工程合同的主體就是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就是屬於發包方和承包方,但如果遇到是屬於分支機構而簽訂的合同,那麼一般是以分支機構作為訴訟主體,如果分支機權不具有財產獨立權的話,那麼就會由總公司來作為訴訟的主體,所以,不同的情形所存在主體就會不一樣。
-
未生效合同是否適用違約責任
一、未生效合同是否適用違約責任合同尚未生效時不具備法律效力,不存在違約問題,是不需要支付違約金的,但是很可能需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合同成立生效並且已經約定了違約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根據《民法典》...
-
合同成立的基本程序是哪些
一、合同成立的基本程序是哪些訂立合同的程序包括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
-
雙方協商賠償合同怎麼寫
一、雙方協商賠償合同怎麼寫首先,甲乙雙方地位和信息要寫全面。其次,協議的內容,要包含賠償的原因,具體的賠償金額和日期,賠償的支付方式,最好是一次性支付,作為此次事故的全部賠償費用。最後,雙方之間簽訂的協議只要是出自雙方之間真實意願,不違反法律規定,經雙方簽字、...
-
當事人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是哪些合同
一、當事人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是哪些合同當事人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屬於可撤銷合同,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重大誤解,指的是一方當事人因自己的過錯導致對合同的內容等發生誤解而訂立了合同。《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