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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行政訴訟主體不適格

行政訴訟主體是行政訴訟中,享有訴訟權利和承擔訴訟義務,有權進行使行政訴訟程序發生、變更或消滅的訴訟行為的個人或者組織。同時又是行政訴訟法律關係的主體。若不滿足以上條件,可確定為行政訴訟主體不適格。
行政訴訟主體所進行的訴訟行為同其他行政訴訟法律關係的主體所為的訴訟行為,按其性質和後果來説是不同的,行政訴訟主體的訴訟行為對行政訴訟程序的發生、變更和消滅產生影響。
其他訴訟法律關係主體(非訴訟主體)的訴訟行為只對其所參與的訴訟法律關係產生影響,而不對訴訟程序產生影響。
行政訴訟主體可分為二類:
(1)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代表國家行使行政審判權的機關,它的訴訟行為對行政訴訟程序的發生、變更或者消滅起決定性的作用。
(2)訴訟當事人及共同訴訟人、法定代表人、第三人。這一類主體同行政訴訟結果有着直接的利害關係,其訴訟行為能夠使訴訟程序發生、變更或者消滅。
《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五條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
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
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何確定行政訴訟主體不適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