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債權人撤銷權如何列訴訟主體,有什麼法律依據?
一、債權人撤銷權訴訟主體有哪些?
1、撤銷之訴的原告
撤銷權人是指因債務人的不當處分財產的行為而使債權受到損害的債權人,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必須由享有撤銷權的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請示法院撤銷債務人不當處分財產的行為。
(1)如果債權人為多數人,可以共同享有並行使撤銷權。
(2)如果債權為連帶債權,則所有的債權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銷權,也可以由連帶債權人中的一人提起訴訟。
(3)如果數個債權因同一債務人的行為而受到損害,則各個債權人均有權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債務人的行為,但其請示的範圍僅限於各自債權的保全範圍。
2、撤銷之訴的被告
(1)兼有給付之訴時,以受益人或受讓人為被告。
(2)即僅撤銷債務人之行為者為單獨行為,以債務人為被告。
(3)雙方行為,以債務人之相對人為被告。
(4)兼有財產返還,則單獨行為以債務人及受益人為被告,雙方行為以債務人之相對人及最後惡意之受讓人為被告。
二、法律依據
(一)具體法律條文
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由此可見,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涉及到債權人、債務人、受益人和受讓人在訴訟中的當事人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依照第七十四條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時,只以債務人為被告,未將受益人或者受讓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該受益人或受讓人為第三人。”因此,撤銷權訴訟中涉及的當事人以及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地位是相當明確的。
(二)法律漏洞
合同法第七十四條和解釋第二十四條中存在以下幾個問題有待明確:
1、關於債務人之相對人、受益人是否可以成為債權人撤銷權之訴的被告問題。
一般認為撤銷權之訴何人為被告應依撤銷之訴的性質及效力而定。主張撤銷權之訴僅為形成之訴時,以行為時當事人為被告。兼有給付之訴時,以受益人或受讓人為被告。即僅撤銷債務人之行為者為單獨行為,以債務人為被告。雙方行為,以債務人之相對人為被告。兼有財產返還,則單獨行為以債務人及受益人為被告,雙方行為以債務人之相對人及最後惡意之受讓人為被告。
2、關於債務人之相對人、受益人或受讓人若以第三人蔘加,應屬《民訴法》中的何種第三人的問題。
關於債務人之相對人是以何種第三人蔘加訴訟,則應分析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人制度。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人理論,第三人分為兩種;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是指原告、被告之間爭議的訴訟標的,認為有獨立的請求權,參加到原告、被告已經開始的訴訟中進行訴訟的人。可見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對本訴的訴訟標的有全部或部分的請求權。有獨立請求權的地第三人與正在進行的原、被告雙方對立,既不同意原告的主張,也不同意被告的主張,他認為無論是原告勝訴,還是被告勝訴,都是對其合法權益的侵犯,因此,他有權以本訴的原告、被告作為被告提起訴訟而參加訴訟。
無論是哪種類型的案件,在訴訟中總會涉及到確定訴訟主體的問題,而所謂訴訟主體,無非就是如何確定原告和被告的問題。在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案件中確定債權人撤銷權如何列訴訟主體的難點在於如何確定被告,第三人能否加入到訴訟中。由於我國相關法條及司法解釋還未將其確定化,因此這也是司法實踐中暫時無法避免的難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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