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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經營過程中,發生訴訟情形,那麼公司的訴訟主體如何確定?

公司訴訟主體的確定:

在公司經營過程中,發生訴訟情形,那麼公司的訴訟主體如何確定?

一、股東權確權糾紛訴訟當事人的確定

1、如果股東與公司之間發生股東權爭議的一般情況下,以股東及公司為訴訟主體,即要求確認其股東資格的股東為原告,公司為被告。如果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之間就股東資格發生爭議的,應列爭議雙方為訴訟主體,必要時可以將公司列為當事人參加訴訟。

2、在公司成立後拒絕交付出資證明或者股票,股東提起股票交付請求權訴訟時,應以公司為被告。

二、股權轉讓糾紛訴訟主體的確定

1、公司違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規定限制股東轉讓股權的,或者以股東會議決議強制轉讓股權的或者強行代轉讓方決定股權轉讓價格、付款時間或者其他條件的,認為股東權利受到侵犯的股東可以以公司為被告提起侵權之訴。

2、股東以優先購買權被侵害為由提起訴訟的,應列股權轉讓方為被告,股權受讓方為第三人。

3、股份有限公司以當年利潤分派新股,以及股東大會對向原有股東發行新股的種類及數額作出決議,侵犯股東優先認購權的,股東可以公司為被告提起侵權之訴。

4、公司不及時變更股東名冊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變更登記的,股權轉讓方和受讓方均可以公司務被告提起辦理轉讓手續請求權之訴,轉讓合同中約定轉讓方有協助義務而轉讓方不予協助的,受讓方可以轉讓方和公司作為共同被告。

三、公司會議效力糾紛主體的確定

1、因表決權效力發生爭議的,以公司為被告,其他利害關係人為第三人。

2、以為股東會議侵害股東表決權的,股東可以公司為被告提起侵權之訴。

3、董事會依照《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規定召開股東會或者不按時召開股東會,股東要求董事會召集股東會的,應列公司為被告。

4、認為公司股東會議、董事會決議受到侵害的公司股東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或者董事會決議無效或者可撤銷的,應列公司務被告。 四、股東出資糾紛訴訟主體的確定

1、股東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可以該股東為被告要求其補繳出資。

2、股東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公司可以以該股東和公司成立時的其他股東列為共同被告承擔連帶責任。

3、公司起訴違法抽回出資或股本的股東返還出資或股本的,可列幫助抽逃出資的股東、董事、經理等共同侵權人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擔責任。

4、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按出資合同或者章程規定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成立後或者設立失敗的,其他已足額出資的股東可以以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為被告提起訴訟,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5、公司實有資本不足,公司股東對公司債權人承擔公司債務的。有權向未足額出資的股東追償。

6、股份有限公司設立不成或募股批准被撤銷的,已經繳納出資的認股人可以以發起人為被告提起訴訟,要求其返還出資及利息。

五、股東知情權糾紛訴訟主體的確定

股東知情權糾紛訴訟應列股東及公司為訴訟當事人。

六、股利分配請求權糾紛訴訟主體的確定

股利分配請求權糾紛訴訟應列股東及公司為訴訟當事人。

七、股東董事經理損害公司權益糾紛訴訟主體的確定

1、股份有限公司設立過程中,由於發起人的過錯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公司可以以發起人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

2、股東、董事、經理及其他人侵佔公司印鑑、財務賬冊的,公司可以侵佔人為被告要求其返還,並賠償因此給公司經營造成的損失。公司公章被侵佔,公司以董事長簽名的訴狀起訴的,應當受理,但董事長以被股東大會罷免的除外。

3、董事、經理違反競業禁止義務的,公司可以以董事、經理為被告要求其停止侵害、給付應競業禁止行為所獲得的收益或者賠償損失。 八、股東代表訴訟主體的確定

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的原告應當是公司現任股東,被告應當是作出不當行為的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公司控股股東以及相關交易的相對人,另外,公司也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九、公司解散請求權糾紛訴訟主體的確定

1、公司出現《公司法》第180條規定的公司應當解散的情形時,股東提起公司解散的,應列公司為被告。

2、公司債權人認為公司清算義務人在公司解散後未履行清算義務而要求其承擔相關責任的,公司未註銷的,應列公司及清算義務人被告;公司已經註銷的,應列相關清算人為被告。

標籤:主體 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