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民事訴訟主體資格?
在民間借貸領域,債權人追討債務的方式很多,但是不管採取哪些手段,都應該合理合法。其中訴訟算是比較強力的手段,債務人賴賬不還,債權人可以申請財產保全或者直接發起訴訟。當然,民事訴訟首先要確保主體適格。那麼,如何確定民事訴訟主體資格?下面我們一起聽聽本站小編是怎麼説的。
一、如何確定民事訴訟主體資格?
審理民事案件時首先應當正確地確定訴訟主體,訴訟主體確定錯誤,實體處理結果必然會不正確。確定訴訟主體看起來比較簡單,但審判實踐中卻遠遠不那麼容易。因此在審理民事案件中如何確立訴訟主體是值得研究的。適格當事人就具體的訴訟作為原告或者被告進行訴訟的權能,稱為訴訟實施權。具有訴訟實施權的人即是適格的當事人。提起訴訟的當事人未必是適格的當事人,法院只有針對適格當事人作出的判決才有法律意義,也只有正當當事人才受法院判決的拘束。對於不適格的當事人,應裁定駁回起訴或者更換。因此,當事人是否適格是法院作出有效判決的前提。
具體到各種訴訟,在給付之訴中,原告只要主張自己有給付請求權,就是適格的原告,而被原告主張有給付義務的人,即為適格的被告。至於是否確實享有給付請求權或負擔給付義務,是在審理過程中要查明的事實,是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支持的理由,而不是當事人適格的要件。
確認之訴是當事人要求確認民事法律關係是否存在的訴訟,因此在確認之訴中,就該法律關係有爭執的當事人為適格的原被告。由於確認之訴可以對他人間的法律關係起訴,因此與有無管理權、處分權無關。只要實體法律關係在當事人間不明確且有保護的必要,就可提起確認之訴。一般情況下,當事人若能夠通過其他訴訟得到救濟,則不能提起確認之訴。原告要求確認的必須是法律關係,純粹事實不得提起確認之訴。但現代各國為發揮確認之訴解決糾紛與預防糾紛的功能,規定對於法律關係的基礎事實是否存在也可以提起確認之訴。
二、民事訴訟主體不適格怎麼辦?
民事訴訟法中沒有規定對不適格當事人的處理。但審判實踐中可按照下列方法進行處理:
1、主體不合格的處理。原告與被告均不具備主體資格的對他的起訴或應訴或其他訴訟行為,在經其他具備條件的當事人追認後,應當確認他的效力。
2、委託代理的處理:如果有條件的當事人委託其代為訴訟或代為撤訴的可由其代為訴訟或為代撤訴,如果不委託其代為訴訟或代為撤訴的,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3、原告不適格的處理:原被告不適格的,一般裁定駁回起訴;被告不適格的,可以告知原告更換、原告不更換的,應當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主體有原告、被告及主持審判的機關,如人民法院等。只有符合民事訴訟主體資格,才能參與訴訟過程,行使自己的權利。原告必須和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並且有明確的訴訟理由。經過法院審查,發現當事人不適格的,可以駁回訴訟請求,要求重新提交訴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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