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裁定駁回起訴後怎麼辦?
一、二審裁定駁回起訴後怎麼辦?
二審裁定駁回起訴可以蒐集證據再次起訴。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符合起訴條件且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案件,認為依法不應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審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銷原判,駁回起訴。駁回起訴主要適用於下列情形:
1、主體不適格,既包括原告主體不適格,也包括被告主體不適格。
2、被告不明確。
3、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4、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原告提起的訴訟應當屬於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範圍,否則人民法院無權對案件進行審理。
5、受案後發現屬於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
二、哪些情況下可以駁回起訴?
可以駁回起訴的情況具體如下:
1、原告自身缺乏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起訴,需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2、原告不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當事人。如其所主張的權利屬於他人或是他人的權利受到了侵害。
3、沒有明確的被告。如被告的信息不祥,人民法院無法通知被告應訴。
4、無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如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卻説不出賠償多少數額。
5、不屬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範圍。如單位內部分房或內部工作責任制規定的內容。
6、沒有管轄權或按照級別管轄的規定,不屬於該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如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由原、被告住所地以外的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轄,或經濟案件的標的額應由其上級法院管轄的案件。
7、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其按申訴處理後當事人拒絕的,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如判決或裁定生效後,原告或被告對同一事實提出新的證據起訴的等等。
二審裁定駁回起訴後可以向檢察院提起抗訴,二審可以駁回起訴的情形如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原告自身不具備訴訟權利能力,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原告沒有明確的訴訟請求,訴訟的事實和理由,起訴沒有明確的被告;起訴的請求不在人民法院的工作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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