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駁回起訴後能否再次起訴
一、裁定駁回起訴後能否再次起訴
可以再次起訴。
根據規定,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符合起訴條件且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二、不予受理的情況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三、駁回起訴後不能再起訴的情況
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後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複起訴:
(一)後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二)後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三)後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當事人重複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駁回起訴指的是法院對於沒有正當理由或者是缺乏了相關的法律依據的訴訟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拒絕審理而予以駁回的一種行為。對於裁定不予受理或者是已經駁回起訴的案件,如果原告再次進行起訴的話,只要符合了起訴的條件,並且不違反相關規定的情形,那麼法院都應該受理此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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