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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駁回起訴後能否再次起訴?

一、 裁定駁回起訴後能否再次起訴?

裁定駁回起訴後能否再次起訴?

可以起訴,法院在立案以後認為起訴不符合條件,或者不再受理的,會做出駁回起訴的裁定。當事人可以就駁回起訴的裁定上訴或重新起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2條規定: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的,如果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説明法院駁回起訴後還可以重新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五項規定“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二、再次起訴的判定標準

駁回起訴裁定已經生效,是否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五項規定的標準,應從再審程序啟動的原因來判斷。再審是對發生錯誤的判決、裁定的救濟方式。如果駁回起訴裁定的原告符合起訴條件,因為法院的原因而錯判,則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五項規定。如果因為原告不符合起訴條件要求,駁回起訴裁定不屬於錯判,則在原告符合起訴條件後再次起訴的,法院應予受理。這從《解釋》第三百八十一條“當事人認為發生法律效力的駁回起訴的裁定有錯誤的,可以申請再審”的規定可以明確。

駁回起訴是在對案件進行事實審理之前,對當事人是否具有訴權的程序性審查。對符合法律規定的人民法院受理範圍的糾紛,當事人都享有訴權,這也是一個國家民主化的基本標誌。具體案件訴權的使用不能重複,判斷再次起訴是否違反民法上的“一案不二審”原則,不僅關係到當事人訴權的保護,也關係到法院審案資源的浪費與否。

對於裁定駁回起訴的情況,是司法機關根據當事的訴訟案件的情況下,結合當事的提交的相關證據,以及結合有關訴訟請求來作出的,一般情況下是符合案件審理的實際情況,但如果還存在再次上訴的理由,那麼當事人顯然是可以提出再次上訴的。

標籤:裁定 駁回 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