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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管轄權異議能裁定駁回起訴嗎?

一、二審管轄權異議能裁定駁回起訴嗎?

二審管轄權異議能裁定駁回起訴嗎?

所謂駁回起訴,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後,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而對原告的起訴予以拒絕的訴訟制度。駁回起訴實際上是民訴法為了彌補立案受理階段可能出現的漏洞所設立的救濟手段。故駁回起訴只能發生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尚未審結前,即只適用於第一審程序。

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6條,即“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案件,認為依法不應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審法院直接撤銷原判,駁回起訴”。但是,該條款顯然僅僅適用於對一審判決不服提出上訴後的二審階段,完全有別於當事人於一審實體審判前對管轄權異議裁定提出的上訴,前者處於實體審判階段,而後者則屬於程序審理期間;根據民訴法規定,當事人對駁回起訴的裁定有權提出上訴,如果二審法院直接裁定駁回起訴,無形中就剝奪了當事人的上訴權,使其喪失了訴訟法對其抗議權的程序性保障。

當事人對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上訴,當事人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書面裁定。其中,對被告管轄權異議成立的裁定,原告可以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對管轄權異議案件應採取速裁方式審理。經審查認為上訴人提起上訴的理由明顯不成立的,應在立案後三個工作日內作出駁回上訴裁定;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有不同意見的,也應在立案後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裁定。二審法院應在裁定作出後,立即通知一審法院承辦法官,並在三日內完成退卷工作。需要移送管轄的裁定,應裁定生效後十日內完成案卷移送工作。

二、管轄權異議書模板

異議人:

貴院 年 字第 號民事訴狀收悉。異議人認為貴院對本案並無管轄權。理由如下:

據此,貴院應將本案移送給有管轄權________的人民法院。請核准。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附: 異議人: 年 月 日

注:1、本異議書供提起管轄權異議時使用,用鋼筆、毛筆書寫或印製。

2、“異議人”欄,如系公民的,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職務、住所等;如系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

3、“異議人”署名欄,如系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全稱,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章,並加蓋單位公章.

二審管轄權異議能裁定駁回起訴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是可以的。但是當事人可以對駁回起訴提出上訴。由於審查效率是審判原則之一,所以當事人一定要注意審判期限的相關問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