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訴訟仲裁 > 訴訟管轄

法院裁定駁回起訴後能否再起訴

起訴是一種維護自己的權益的方式,許多公民在受到別人的侵害時一般不會先起訴,而是選擇協商,協商不成才會起訴。起訴也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不然法院會駁回起訴。那麼當事人在法院駁回起訴後能否再起訴?接下來本站為您解答。

法院裁定駁回起訴後能否再起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的相關規定: 可以再起訴。

法律依據:《意見》第142條: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的,如果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當然,如果你對一審法院的“駁回起訴裁定”不服,可以就該裁定上訴。

法律依據:《意見》第187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錯誤的,應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起訴裁定有錯誤的,應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一、駁回起訴後能否再起訴,可以重新起訴的條件

法院在立案以後認為起訴不符合條件,接頂不再受理的,會做出駁回起訴的裁定。當事人可以就駁回起訴的裁定上訴或重新起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2條規定: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的,如果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説明法院駁回起訴後還可以重新起訴。

然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五項規定“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對這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二“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符合起訴條件且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的規定,如何判斷適用,實踐中存在歧義。

駁回起訴裁定已經生效,是否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五項規定的標準,應從再審程序啟動的原因來判斷。再審是對發生錯誤的判決、裁定的救濟方式。如果駁回起訴裁定的原告符合起訴條件,因為法院的原因而錯判,則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五項規定。如果因為原告不符合起訴條件要求,駁回起訴裁定不屬於錯判,則在原告符合起訴條件後再次起訴的,法院應予受理。這從《解釋》第三百八十一條“當事人認為發生法律效力的駁回起訴的裁定有錯誤的,可以申請再審”的規定可以明確。

駁回起訴是在對案件進行事實審理之前,對當事人是否具有訴權的程序性審查。對符合法律規定的人民法院受理範圍的糾紛,當事人都享有訴權,這也是一個國家民主化的基本標誌。具體案件訴權的使用不能重複,判斷再次起訴是否違反民法上的“一案不二審”原則,不僅關係到當事人訴權的保護,也關係到法院審案資源的浪費與否。

綜上所述,對於駁回起訴後能否再起訴,《民事訴訟法》已明確規定:在達到一定條件後可以重新起訴。但在確定是否能夠重新起訴時,又要考慮到諸多實際問題,依據實際案件的情形進行處理。處理決定既要有章可循,又要聯繫實際。同時,這也是訴權中應囊括的內容:當事人不僅有權起訴,更合理合法享有駁回起訴後再起訴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