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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改判駁回起訴的法定情形有什麼?

一、二審改判駁回起訴的法定情形有什麼?

二審改判駁回起訴的法定情形有什麼?

駁回起訴適用於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4項起訴條件或屬於《民事訴訟法》第111條所列7種情形以及有相關規定的情況。具體有以下幾種:

1、原告自身缺乏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起訴,需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2、原告不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當事人。如其所主張的權利屬於他人或是他人的權利受到了侵害。

3、沒有明確的被告。如被告的信息不祥,人民法院無法通知被告應訴。

4、無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如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卻説不出賠償多少數額。

5、不屬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範圍。如單位內部分房或內部工作責任制規定的內容。

6、沒有管轄權或按照級別管轄的規定,不屬於該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如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由原、被告住所地以外的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轄,或經濟案件的標的額應由其上級法院管轄的案件。

7、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其按申訴處理後當事人拒絕的,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如判決或裁定生效後,原告或被告對同一事實提出新的證據起訴的。

8、按照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內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如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9、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

10、屬於行政訴訟範圍的。如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11、雙方當事人之間有仲裁協議、約定仲裁的案件。如當事人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爭議發生後,雙方達成仲裁協議的。但當事人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的除處。

12、未經勞動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或雖經勞動仲裁但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如勞動爭議案件未經勞動仲裁前置程序的處理,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

13、二審程序審理中認為依法不應由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如一審法院裁判後,當事人上訴,經二審法院審查,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

二、對法院駁回起訴不服怎麼辦?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駁回起訴請求的裁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的,如果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對駁回起訴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因此,要是被法院駁回起訴的話,那麼在規定的時間內,可以通過本級法院或者直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錯誤的,應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起訴裁定有錯誤的,應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二審程序審理中認為依法不應由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可以駁回起訴。對於法院的駁回起訴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要提交上訴起訴書,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法院作出不予起訴的裁決書。提出上訴有一定的時間限制,收到裁決書之後,10日內需要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