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起訴二審的條件有什麼?
一、駁回起訴二審的條件有什麼?
1、原告自身缺乏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人民法院在立案審查時,應對原告的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予以審查。實踐當中經常由於種種原因導致不具備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原告進入審理程序,如以已被工商管理機關注銷的公司的名義起訴,以已死亡的公民的名義起訴等等。這類情況經審理髮現,即予駁回起訴。
2、原告不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當事人。人民法院在立案審查時,應保證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權利,所以對《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起訴條件應作較為寬泛的理解。只要當事人提供的有關材料,表面上能反映出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係,人民法院即應受理,而不宜把立案的門檻定得過高,無形中剝奪當事人的訴權,所以立案時所掌握的“本案”的含義,應當明確為:訴稱事實,而不是經訴訟程序所確認的案件事實。所謂“有直接利害關係”是指原告在其訴稱事實所反映的民事法律關係中享有權利或負有義務,反之,則不具有原告資格。
3、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其按申訴處理後當事人拒絕的,予以駁回起訴。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法律規定可以在一定條件下或經一定期限後再起訴的案件除外。
二、怎麼才算駁回起訴?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才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應當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駁回起訴裁定與不予受理裁定性質相同,解決的都是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即都是對起訴條件的否定,本身並沒有解決實體意義上的訴訟請求。
駁回起訴和不予受理區別主要在於不予受理裁定適用於人民法院審查起訴時,尚未立案前;而駁回起訴則適用於人民法院已經受理了案件,在立案後。駁回起訴同不予受理裁定一樣,影響到當事人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因而當事人對駁回起訴的裁定不服,有權提出上訴。
法院依法立案之後,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規定,可以駁回起訴。駁回起訴和不予受理這兩者的區別體現在適用的時間不同,前者出現在法院立案之後,而後者出現在法院立案之前。向沒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也可以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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