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延期開庭時間限制性規定是怎樣的?
一、申請延期開庭時間限制性規定是怎樣的?
(一)申請延期開庭時間限制性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二)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法院延期開庭時間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2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審理: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2、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4、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規範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和延期開庭問題的規定》的相關規定:
第一條,人民法院審理民商事案件時,應當嚴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釋有關審限的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案件,審限為六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案件,審限為三個月。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審限為三個月;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審限為三十日。
法律規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限的,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向本院院長提出申請,並説明詳細情況和理由。院長應當在期限屆滿五日前作出決定。
經本院院長批准延長審限後尚不能結案,需要再次延長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在審限屆滿五日前作出決定。
第二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的“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是指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導致庭審無法正常進行的情形。
二、刑事案件延期審理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五十六條 當事人和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應當提供證人的姓名、證據的存放地點,説明所要證明的案件事實,要求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理由。審判人員根據具體情況,認為可能影響案件事實認定的,應當同意該申請,並宣佈延期審理;不同意的,應當告知理由並繼續審理。
依照前款規定延期審理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延期審理的時間不計入審限。
第一百五十七條 在庭審過程中,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但是建議延期審理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
不管是民事糾紛案件,還是刑事犯罪案件,法院都是需要限期審結案件的,若是遇到特殊的情形,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必須要按照流程提出延期審理的請求。若是不提出請求,且在限定期限內又沒有審理結束的,相關司法職員會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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