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司法鑑定的時間限制的具體規定是什麼?
申請司法鑑定是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是維護司法公正的有效手段,但是許多人不太清楚申請司法鑑定的時間限制是如何規定的,而恰恰對司法鑑定工作的進行十分重要,因此需要大家做一些瞭解。那麼,今天本站的小編就為各位仔細介紹一下申請司法鑑定的時間限制以及從事司法鑑定工作的具體時間的規定和其他相關內容,這樣才能更好地幫助您解決有關司法鑑定的問題。
一、申請司法鑑定的時間限制:
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具體的舉證期限應參照人民法院送達的《舉證通知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九條: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准許。
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
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證據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二、司法鑑定時間規定是多久?
1、鑑定機構應當在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委託事項的鑑定。但是,在實際的鑑定實踐中,往往比這個規定的時間要長,有的到四十五天,或者兩個月。因此,以鑑定會完成後,實際通知的時間為準。
2、如果委託鑑定的內容,涉及複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鑑定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鑑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3、如果司法鑑定機構與委託人,對完成鑑定的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的時間,出具鑑定報告。
4、在鑑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鑑定材料所需的時間,是不計入到鑑定時限的。如果是由於當事人的原因沒有按時、充分的提供鑑定材料的,造成鑑定時間的延誤的,應當由延誤的一方承擔法律責任。
三、司法鑑定協議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委託人和司法鑑定機構的基本情況;
2、委託鑑定的事項及用途;
3、委託鑑定的要求;
4、委託鑑定事項涉及的案件的簡要情況;
5、委託人提供的鑑定材料的目錄和數量;
6、鑑定過程中雙方的權利、義務;
7、鑑定費用及收取方式;
8、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以上就是關於申請司法鑑定的時間限制的具體規定內容了。為了維護司法秩序,提高司法活動的效率,對申請司法鑑定進行時間上的限制是有必要的,所以當事人一定要在規定的時間期限內提出申請,這樣才能順利地從事司法鑑定工作,有效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也不會拖累司法工作的開展。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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