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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開庭延期時間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仲裁開庭延期時間的規定是怎樣的

仲裁開庭延期時間的規定是怎樣的

仲裁開庭延期時間規定具體如下:

勞動仲裁法》第三十五條:“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仲裁法》第四十一條:“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決定。”

二、申請勞動仲裁要什麼條件

按我國勞動法的規定,當事人可就以下爭議提請勞動仲裁:

1、因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勞動者及勞動者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獎金、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包括因執行、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4、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後發生的爭議;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三、申請勞動仲裁是怎樣的

1、勞動者自權益受損之日起一年內,向當地的勞動仲裁委提交勞動仲裁申請。依據《勞動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2、仲裁委五日內審理並答覆申請人的仲裁申請。依據《勞動仲裁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説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做出仲裁裁決。

不管是勞動糾紛還是經濟合同糾紛,一般都是可以採取提出仲裁請求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的。仲裁機構在受理請求之後,一般會根據實際情況來決定開庭審理的時間,然後會將開庭的時間告知案件相關當事人,原告或者是被告在收到此通知時,若是隊開庭時間有異議的,那麼可以提出延期開庭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