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時間幾天前能申請延後?
一、開庭時間幾天前能申請延後?
開庭時間是可以申請延後的;根據《中年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二、延期開庭的相關法律依據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第一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2、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4、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規範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和延期開庭問題的規定》的相關規定:
第一條,人民法院審理民商事案件時,應當嚴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釋有關審限的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案件,審限為六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案件,審限為三個月。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審限為三個月;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審限為三十日。
法律規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限的,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向本院院長提出申請,並説明詳細情況和理由。院長應當在期限屆滿五日前作出決定。
經本院院長批准延長審限後尚不能結案,需要再次延長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在審限屆滿五日前作出決定。
第二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的“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是指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導致庭審無法正常進行的情形。
綜合上面所説的,開庭時間一般是由法院來進行決定,但如果在開庭之前遇到不能到庭或者是需要有補充偵查的,那麼是可以向法院申請延後開庭,但需要由本人親自到法院申請,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合法權益,所以,不同的情形作不同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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