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開庭前調解提出時間有限制性規定嗎?
一、民事訴訟開庭前調解提出時間有限制性規定嗎?
民事訴訟開庭前調解提出時間沒有限制性規定,糾紛被受理之後,開庭宣判之前都可以提出和解的請求。
相關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九十四條:“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儘可能就地進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第九十五條:“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二、民事訴訟立案前準備的材料
1、起訴狀。
必須由原告本人簽名(原告是法人的,加蓋公章並由法定代表人簽名),起訴狀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例如被告是兩人,起訴狀共提供三份,法院留一份,給二被告各送達一份。
2、主體資格證明。原告是自然人的應提供身份證原件(經與複印件核對後退還原告)、複印件一份,原告是法人的應提供營業執照、單位代碼證書複印件一份,並加蓋公章,並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一份。其他組織應提交證明其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件複印件。
3、起訴證據材料。起訴時證據材料應該提供複印件,原件等開庭時再提供。
4、授權委託書。
委託代理人代理原告提起民事訴訟的,原告簽字的授權明確的授權委託書。
法定代理人與指定代理人應提交本人的身份證明材料複印件以及其與原告關係的證明材料複印件。
5、原告申請緩交、減交、免交訴訟費用,應提交書面申請及符合規定的證明材料。
法院受理案件之後,如果民事糾紛的一方當事人,想要與對方和解,那麼可以提出和解的請求,如果請求提出之後得到了同意,此時糾紛當事人可以在法院的組織下協商和解事宜。協商如果達成一致,法院需要制定調解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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