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辦案期限申請時間的規定
一、不同案件審理期限的時間延長
(一)民事案件: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個月。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十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但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審理對民事裁定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十日。對罰款、拘留民事決定不服申請複議的,審理期限為五日。
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的規定,不受上述案件審理期限的限制。
審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參照涉外審理民事案件的規定辦理。裁定再審的民事案件,根據再審適用的不同程序,分別執行第一審或第二審審理期限的規定。
(二)行政案件:
審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高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行政案件需要延長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審理行政上訴案件的期限為兩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兩個月;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二審案件需要延長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兩個月。
裁定再審的行政案件,依程序執行第一審或第二審審理期限的規定。
(三)執行案件:
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高級人民法院備案。
委託執行的案件,委託的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後一個月內辦理完畢執行手續,受委託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委託函件後三十日內執行完畢。未執行完畢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後十五日內將執行情況書函告委託人民法院。
(四)上述規定對審限作了具體的限制,但是下列情況下的期間依法不計入審理、執行期限:
1、因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申請通知新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法院決定延期審理一個月之內的期間;
2、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鑑定的期間;
3、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和處理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
4、民事、行政、執行案件由專業機構進行審計、評估、資產清理的期間;
5、中止訴訟(審理)或執行至恢復訴訟(審理)或執行的期間;
6、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或者提供執行擔保後,執行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間;
7、上級人民法院通知暫緩執行的期間;
8、執行中拍賣、變賣被查封、扣押財產的期間。
所以,法院辦案期限及延長辦案期限申請時間得先看是什麼案件,第一審民事案件和執行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分別延長六個月和三個月;簡易程序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情況是三個月,已經經過經過本院延長還需延長的要向上級部門批准。當然也有特殊情況不計入審理執行期,上面已詳細描述。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邯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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