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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會議後開庭時間延期的規定是什麼?

一、庭前會議後開庭時間延期的規定是什麼?

庭前會議後開庭時間延期的規定是什麼?

庭前會議後開庭時間延期的規定是當事人員臨時的提出迴避的申請,這就會導致開庭時間延後。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2、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4、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二、民事訴訟法院開庭時間

開庭時間沒有明確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

第一百一十五條 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後,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

第一百一十八條 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委託外地人民法院調查。

委託調查,必須提出明確的項目和要求。受委託人民法院可以主動補充調查。

受委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書後,應當在三十日受委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書後,應當在三十日內完成調查。因故不能完成的,應當在上述期限內函告委託人。

第一百二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第一百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地點。

在現實生活當中,對於庭前會議的話,他主要是對於案件做出一個整體的梳理,這主要是適用於一些案件比較複雜的情形之下所進行,庭前會議中間梳理的一些問題得不到解決,需要再次的來,有一定的時間輔助調查的話,就會對於開庭時間進行一個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