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通知律師開庭時間期限規定是什麼?
一、刑事訴訟法通知律師開庭時間期限規定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通知律師開庭時間期限規定是一般情況下是需要提前七天的時間通知律師開庭時間的。《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被拘留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三日內提請批捕;在特殊情況下,提請批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長至30日。檢察院對於提請批捕案件進行審查,批捕或不批捕決定要在7日內完成。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辦案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二、法律規定的其他內容包括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交通十分不便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可延長二個月;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126條仍不能偵結的,可在延長2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檢察院對直接受理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做出決定。
審查起訴辦案期限最長為六個半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做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查院後,人民檢查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公安機關第一次補充偵查時間為1個月,第二次補充偵查為1個月;檢察機關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一般情況下均為1個月,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一審辦案期限最長為13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2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四類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延期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辦案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辦案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在當代的社會,刑事類型的案件跟普通的民事案件是不一樣的,比如説在審理程序上面,首先是需要經過公安機關的偵查,然後經過檢察機關起訴,最後才收到法院審理,法院在確定了開庭時間之後,就會立即的通知當事人,包括律師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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