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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延期開庭最長時間是否有限制

一、民事訴訟延期開庭最長時間是否有限制?

民事訴訟延期開庭最長時間是否有限制

沒有限制,最後開庭時間是由法官決定的。延期審理只能發生在開庭審理階段,延期審理前已進行的訴訟行為,對延期後的審理仍然有效。但延期的時間不計算在審理期限內。

民事訴訟的延期審理是指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後,由於發生某種特殊情況,使開庭審理無法按期或繼續進行從而推遲審理的制度。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二、民事訴訟的審理期限

我國關於民事訴訟審限的規定,大致如下:

審限指從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必須遵守的期限。在我國,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主要包括一審、二審和再審的審理期限。

1、一審審限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審限從法院正式立案的次日算起。)。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

2、二審審限

人民法院審理二審民事案件一律適用普通程序,審限為3個月,特殊情況由本院院長批准延長;針對裁定的上訴案件,審限為30天,不能延長。

3、再審審限

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案件的審限依據適用的程序確定,按照一審程序再審的適用一審普通程序的審限,按照二審程序再審的適用二審程序的審限。

4、不計入審限的情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下列事項耽誤的期間不計入審限:

(1)公告期間,即從法院在報紙上正式發出公告之日起至公告期滿的時間。

(2)鑑定期間,即從當事人提出書面鑑定申請至鑑定機構出具正式的鑑定結論之間的時間。

(3)處理管轄問題的期間,即從當事人提出書面管轄異議至二審法院就管轄問題作出終審裁定書的時間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

(4)因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法院決定延期審理一個月之內的期間;

(5)有關專業機構進行審計、評估、資產清理的期間;

(6)中止訴訟(審理)或執行至恢復訴訟(審理)或執行的期間;

(7)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或者提供執行擔保後,執行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間;

(8)上級人民法院通知暫緩執行的期間;

(9)執行中拍賣、變賣被查封、扣押財產的期間。

延期開庭建立在當前的這起民事糾紛已經進入到了開庭審理階段,法官當然不會無緣無故的就延期開庭的,法官作出延期開庭的決定的時候,就會告知訴訟當事人延期開庭的原因。只有當這些原因消失之後,法院才有可能重新開庭審理,而且,在延期開庭期間,並不計算在審理期限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