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七大證據規則是有哪些?
一、刑訴七大證據規則是有哪些?
1、審判機關取證原則。《刑事訴訟法》第43條、45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54、55、56條分別規定了審判機關收集、調取證據的權利義務和一些具體的操作程序。
2、最佳證據規則。按照法學理論界的通説,最佳證據規則適用於書證,是指原始文字材料的效力優於複製件,因而是“最佳證據”
3、非法言詞證據排除原則。言詞證據是指以人的語言表述為存在和表現形式的證據。在法定的證據種類中,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以及鑑定結論都屬於言詞證據。
4、口供補強規則。限制口供的證明能力,不承認其對案件事實具有獨立完全的證明力,禁止以被告口供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依據,而要求提供其他證據予以“補強”,這就是刑事證據學上的“補強規則”。
5、證人作證規則。證人證言是證人就其所感知的事實向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是刑事訴訟中最常見的證據種類之一。
6、認證規則。對某一證據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進行審查判斷,即為認證。我國刑訴法第42條第二款規定,“以上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7、法定證據原則。法定證據制度亦稱"形式證據制度"。指法律預先機械地規定證據的證明力;執法者須依法定條件去判斷證據來認定事實。
二、非法證據排除的程序性規則有哪些?
程序性規則,主要是對排除非法證據問題規定了具體的操作規程。包括具體審查、排除非法證據的程序和對證據合法性的證明責任、證明標準及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問題。
1、程序啟動——在法庭調查過程中,被告人有權提出其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見,並提供相關線索或者證據。
2、法庭初步審查——程序啟動後,法庭應當進行審查。合議庭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沒有疑問的,可以直接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調查;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問的,則由公訴人對取證的合法性舉證。
3、控方證明——公訴人應當向法庭提供訊問筆錄、原始的訊問過程錄音錄像或者其他證據,提請法庭通知訊問時其他在場人員或者其他證人出庭作證,仍不能排除刑訊逼供嫌疑的,提請法庭通知訊問人員出庭作證,對該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證明。
4、雙方質證——公訴人舉證後,控辯雙方可以就被告人審判前供述的取得是否合法的問題進行質證、辯論。
5、法庭處理——法庭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問題作出裁定:如公訴人的證明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能夠排除被告人審判前供述屬非法取得的,法庭確認該供述的合法性,准許當庭宣讀、質證;否則,法庭對該供述予以排除,不作為定案的根據。
綜合上面所説的,在刑訴中最重要的就是要有合法的證據才能進行立案,並且對案件的結果作出合法的判決,但對於在取證的規則中一定要按法律所規定的原則來,只有與案件有關係,那麼才能獲得執法人員的認可,所以,不同的案件所需要的證據就會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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