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訴訟仲裁 > 訴訟管轄

延期舉證和延期開庭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延期舉證的規定

延期舉證和延期開庭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關於當事人申請延長舉證期限的問題

當事人申請延長舉證期限經人民法院准許的,為平等保護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延長的舉證期限適用於其他當事人。

(二)關於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舉證期限問題

《證據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舉證期限是指在適用一審普通程序審理民事案件時,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的基礎事實的期限,該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但是人民法院在徵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後,指定的舉證期限可以少於三十日。前述規定的舉證期限屆滿後,針對某一特定事實或特定證據或者基於特定原因,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酌情指定當事人提供證據或者反證的期限,該期限不受“不得少於三十日”的限制。

(三)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舉證期限問題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不受《證據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限制,可以少於三十日。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審理,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少於三十日的,人民法院應當為當事人補足不少於三十日的舉證期限。但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可以少於三十日。

(四)關於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後的舉證期限問題

當事人在一審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在駁回當事人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生效後,依照《證據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重新指定不少於三十日的舉證期限。但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於三十日的舉證期限。

(五)關於對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提出相反證據的舉證期限問題

人民法院依照《證據規定》第十五條調查收集的證據在庭審中出示後,當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確定相應的舉證期限。

(六)關於增加當事人時的舉證期限問題

人民法院在追加當事人或者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的情況下,應當依照《證據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為新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指定舉證期限。該舉證期限適用於其他當事人。

二、延期開庭的規定

(一)延期開庭的情形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二)延期開庭的限制

法院延期開庭受審限的限制,從立案之日起到審結完畢的時間不能超過《民事訴訟法》的第一百四十九條和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2012修正)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民事訴訟法》(2012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延期舉證和延期開庭的規定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公平權利,在訴訟活動的進程中,雙方當事人難免會遇到有礙訴訟進程的事情,延期舉證和延期開庭的規定給了雙方當事人性化的設置,使得雙方當事人能夠在延長的時間裏做好證據準備和開庭準備。 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雲南律師!

標籤:舉證 開庭 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