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主張懲罰性賠償?
一、什麼情況主張懲罰性賠償?
1、惡意違約
根據《商品房合同司法解釋》第8條,惡意違約包括兩種情形: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至商品房所有權移轉之前,出賣人對在建工程與建成後的商品房享有所有權,其有權處分名下財產,將在建工程抵押於第三人獲取建設資金,或者將商品房再次出售於第三人。
不同權利發生衝突時,法院需要審查抵押合同與後買賣合同的效力,第三人利益得到法院保護,意味着買受人合同目的落空,其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當然,法院保護第三人利益,不是為了維護出賣人的自由處分權,而是保護善意第三人基於對不動產物權登記的信賴而進行的交易行為。買受人主張懲罰性賠償以出賣人惡意違約,買受人締約目的不能實現而請求解除買賣合同為前提,反之,以下情形下買受人不必主張解除合同,更無需主張懲罰性賠償:
(1)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但出賣人及時解除抵押,買受人能夠實現合同目的;
(2)第三人行使抵押權,支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房款的買受人可以主張其權利優先於抵押權;
(3)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但選擇向前買受人履行合同,或者後買賣合同無效,前買受人能夠實現合同目的;
(4)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將房屋交付使用,買受人可以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
2、欺詐
根據《商品房合同司法解釋》第9條,欺詐包括幾種情形:
(1)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2)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的事實;
(3)故意隱瞞所售房屋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二、懲罰性賠償責任構成
只有當被告行為超過了社會容忍的限度,才能適用懲罰性賠償。因此,一般侵權行為不適用懲罰性賠償。而要判斷被告行為是否超過了社會容忍的程度,必須結合被告的主觀心理狀態綜合考察。如果被告的心理狀態存在邪惡動機、被告實施了詐欺行為,或被告濫用了權利、被告由於故意或重大疏忽而不計後果、被告輕率或有意識地不顧他人權利和安全的行為,均屬於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情形。
1、邪惡動機
證明被告人動機邪惡的情形一般包括,被告的行為粗暴、殘酷,或者被告人對被害人極其仇視,或者被告的行為屬於歧視或性騷擾,或者被告有計劃、有預謀地加害原告等。
2、詐欺
詐欺具有高度的可非難性。因此,詐欺與邪惡動機共同構成最主要的給付懲罰性賠償金的類型。構成英美普通法上的詐欺行為,一般須符合以下三個要件:一是被告故意作出不實陳述;二是原告基於對此陳述的信賴而實施某種行為;三是原告因該行為而遭受損害。
3、濫用權利的行為
在經濟實力和信息佔有等方面居於優勢地位的被告極有可能濫用優勢地位損害原告的合法權益。因此,生產商、銷售商、信託關係中的受託人和保險公司等均可成為權利濫用者。
4、故意、輕率或有意識地漠視他人權利的行為。
被告因故意、輕率或有意識地漠視他人權利、侵害他人利益而被判決承擔懲罰性賠償的案件比比皆是。
懲罰性賠償在我國法律上是非常常見的,特別是涉及到上述兩種違法行為是可以適用的,相關情況都是造成了嚴重的侵權情況,對當事人的人身權益進行了侵犯後,當事人可以向行政機關舉報,或者向司法機關起訴來進行維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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