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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數據殺熟什麼意思,大數據殺熟如何主張懲罰性賠償

大數據殺熟是指經營者運用大數據收集消費者的信息,分析其消費偏好、消費習慣、收入水平等信息,將同一商品或服務以不同的價格賣給不同的消費者從而獲取更多消費者剩餘的行為。

大數據殺熟什麼意思?大數據殺熟如何主張懲罰性賠償?

“殺熟”的形式多樣,主要有三種表現:

一是根據用户使用的設備不同而差別定價,比如針對蘋果用户與安卓用户制定的價格不同;

二是根據用户消費時所處的場所不同而差別定價,比如對距離商場遠的用户制定的價格更高;

三是根據用户消費頻率的不同而差別定價,一般來説,消費頻率越高的用户對價格承受能力也越強。

一、大數據殺熟侵犯了消費者什麼權利?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消費者九項基本權利,以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這九項權利是:

1、人身、財產安全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章第七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2、知悉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説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3、自主選擇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選擇提供商品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鑑別和挑選。

4、公平交易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5、求償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6、結社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二條規定,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

7、受教育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三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消費者應當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務的知識和使用技能,正確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8、受尊重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四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9、監督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五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其中,知情權(知悉權)是消費者的基本權利。《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了解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同時第二十條明確,經營者具有真實全面告知義務。只要是足以影響到消費者是否購買、如何購買等與商品或服務有關的真實情況,消費者就有權瞭解,其中價格是實現商品交易的關鍵。而在大數據殺熟中,消費者難以知悉商品或服務的真實價格,其看到的只能是經營者通過對其個人信息的分析後專門為其劃定的、令其支付金額最多的價格,這嚴重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8條對欺詐的界定是“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實施大數據殺熟的經營者沒有履行特定信息的披露義務,甚至故意告知虛假價格,使消費者在不真實的價格基礎上作出錯誤判斷購買了商品或服務,該行為構成欺詐,消費者可以主張懲罰性賠償。

二、大數據殺熟如何主張懲罰性賠償?

大數據殺熟符合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適用條件:

第一,經營者客觀實施了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第二,消費者是善意的;

第三,消費者遭受損失;

第四,經營者的欺詐行為與消費者遭受的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因此,實施大數據殺熟的經營者在賠償消費者所受損失的基礎上,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因為大數據殺熟中的定價差別額有限,單個消費者所受損失不會太大,所以懲罰性賠償是消費者獲得賠償的重要途徑。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消費者有權根據公平的交易條件,獲得公平的交易結果,主要體現為消費者有權利以合理的價格購買商品或接受其服務。

三、商家可以用格式條款免除責任嗎?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格式條款中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並且不得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實施大數據殺熟的經營者在獲取信息時,通常基於“服務協議”等格式條款免除自己的責任,利用消費者缺乏專業知識、未仔細閲讀便同意“服務協議”等特徵,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基於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此類經營者免責條款無效,所以即使消費者於“服務協議”中同意經營者使用其個人信息,經營者仍需承擔保障消費者個人信息安全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