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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可以主張離婚損害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什麼情況下可以主張離婚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