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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懲罰性的賠償理由?

一、什麼是懲罰性的賠償理由?

什麼是懲罰性的賠償理由?

懲罰性賠償原則的適用應符合以下條件:

(1) 經營者提供商品、服務有欺詐行為的存在。交易中常見的欺詐行為有:直接出售假冒商品的行為;故意短斤少兩的行為;消費加工承攬中偷工減料、偷換原材料的行為;在修理服務中偷換零件、虛列修理項目、增報修理費的行為等等。

(2) 消費者受到損害。首先,要有消費者受到損害的事實發生,即對經營者提供的虛假消息,消費者信以為真並因此而蒙受財產損失。其次,受損害者只能是消費者,即為了生活需要而購買商品或服務的人。

(3) 消費者要求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在以上條件同時具備的情況下,經營者應增加賠償消費者所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數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二、功能

懲罰性賠償是由補償性賠償部分加懲罰性賠償部分組成,因此,它除具有一般賠償損失的功能外,還有着自己獨特的功能。主要體現在兩方面:

一是對受害人的超損失賠償功能;

二是對不法行為人的懲罰、遏制功能。

懲罰性賠償對受害人的超損失賠償功能

傳統民法上的“損害賠償之最高指導原則在於賠償被害人所受之損害,俾於賠償之結果,有如損害事故未曾發生者然”,即損害賠償的目的是使受損害的權利恢復到被侵害以前的狀態。懲罰性賠償除了包括體現傳統民法上損害賠償功能的補償性賠償部分外,還包括體現懲罰性質的懲罰性賠償部分,這就突破了傳統民法上損害賠償的“最高原則”,其結果是,受害人因法律的規定,通過懲罰性賠償,獲得了較受害前更多的“利益”,即賠償的目的是使受損害的權利增值。也就是説,懲罰性賠償是一種超過實際損失額而給予的賠償。關於懲罰性賠償的此項功能,有的學者認為體現在以下方面:第一,提供補償性賠償對精神損害不能提供的救濟;第二,在受害人人身受到傷害而損失很難證明的情況下,更充分地補償受害人遭受的損害;第三,補償受害人提起訴訟所支付的各種費用。

我國的法律會保障着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權益,如果在受到了侵犯後是可以通過索要懲罰性賠償金對被告進行處罰以防止將來重犯,同時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達到了懲戒他人的目的,當時當雙方當事人對具體的金額出現了糾紛時可以通過訴訟的法律的途徑來解決的。

標籤:懲罰性 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