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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買假可以要求雙倍賠償嗎

法律疑惑:

知假買假可以要求雙倍賠償嗎

消費者因為受到欺詐而遭受損失時,一般可以要求雙倍賠償,這個事情現在可能是人所共知的了。但是現在有一些所謂的“消費者”,明知道是假貨還是去購買,然後以此要求雙倍賠償。那麼,知假買假的“消費者”可以獲得雙倍賠償嗎?

典型案例:

(1)王海在北京某大廈二樓商場,花170元買了兩副標價每副85元的日本“索尼”耳機,後又在該商場加買了10副該種耳機。王海把這些“索尼”耳機拿到東城區工商局,經鑑定為假貨。遂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第四十九條的商品欺詐“雙倍賠償”的規定向該大廈索賠,但該大廈拒絕對全部的“索尼”耳機進行雙倍賠償,只同意退賠先買的兩副“索尼”耳機,後10副“索尼”耳機屬於“知假買假”,所以只退不賠,考慮到對方耽誤的時間和浪費的精力,同意支付200餘元補償金。王海表示拒絕。此事後來被諸多媒體報道,王海隨之成為新聞人物。時隔半年後,王海又在北京的其他十家商場買假進行雙倍索賠獲得成功,在一個月內獲賠償金近8000.後該大廈終於在拖延了8個月之後,同意加倍賠償王海在該大廈購買的10副假冒“索尼”耳機。王海對商品欺詐進行的首次挑戰,獲得圓滿的結局。

(2)自稱為某地著名專業打假人士的劉某,在某知名食品銷售公司銷售地點,看到該公司出售的標識為“中國貴州茅台酒廠有限責任公司保健食品”的“茅台不老酒”。劉某發現,該酒的外包裝的“説明書”和“合格證”上未標明該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適宜人羣及有關注意事項,知道這不符合衞生部頒發的《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的要求,便購買了一盒,售價259元。他購買後未飲用。後他向法院起訴稱該酒標籤和説明書上內容違反規定,屬不合格產品,系欺詐消費者行為,訴請法院判決該公司退還貨款,並給予貨款價格一倍的賠償。法院審理後認為,劉某“知假買假”的行為不屬於“消費”行為,其目的是出於“索賠”而非“消費”,故不能適用“雙賠”的規定。

律師説法;

案例(1)的案件並沒有進行訴訟,但它是我國自《消法》施行以來第一個依據該法第四十九條主張雙倍賠償,向商品欺詐的經營者宣戰的案件。在之後的數年時間裏,法院在遇到“知假買假”的消費者權益案件時,一般也都是按照《消法》的規定來判決案件,即支持“打假人士”的雙倍賠償請求。

但是近年來,法律界逐漸對“知假買假”這一行為產生了質疑。認為“知假買假”者的目的並非是出於“生活消費”的目的,因此,《消法》為保護“消費者權益”而制定的“雙倍賠償”規則不能適用於這種情況。否則,無異於鼓動人們通過這種手段來“生財”。而且,打假屬於國家行政部門的職責,不宜由民間人士代行。這些觀點最終為司法實踐界廣泛認同,越來越多的法院對這種情況不再支持。

在此,本站小編要提醒讀者朋友,不要為了賺錢而去“知假買假”,否則一旦法院不支持“雙賠”請求,那恐怕就會“得不償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保護法》

第四十九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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