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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人身損害賠償懲罰性賠償都有哪些

消費者人身損害賠償懲罰性賠償都有哪些?

消費者人身損害賠償懲罰性賠償都有哪些

(一)一般傷害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人身受到一般傷害的,可要求經 營者支付:

1。醫療費,主要包括診察費、治療費、化驗費、藥費、住院費等;

2。 護理 費,主要包括護理人員的誤工補助費或僱請護理人員實際支出的勞務費;

3。因 誤工減少的收入,主要包括消費者治療期間的工資和獎金;

4。其他合理費用,如 治療中受害消費者或其護理者支出的必要、合理的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 費、營養費等。

(二)致人殘疾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人身受到傷害並致殘的,可以要 求經營者支付:

1。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及其他合理費用;

2。殘疾者生活自助 具費,如購買假肢、輪椅的費用;

3。殘疾者生活補助費,主要是指消費者或者其 他受害人因傷殘而喪失全部勞動能力,需要維持生活所需的費用;

4。 殘疾賠償 金;

5。被撫養人生活費;

6。殘後醫療費等。

(三) 致人死亡

消費者受到人身傷害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要求經營者支付:

1。喪葬 費;

2。死亡賠償金;

3。被撫養人生活費等。

(四)對於懲罰性賠償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

第一款是關於欺詐行為的賠償。規定的具體內容是:“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一條規定實質上是關於經營者違約行為的懲罰性賠償。

第二款是關於商品或服務存在缺陷的賠償,這一規定實質是人身損害賠償中的懲罰性賠償,屬於侵權行為的損害懲罰性賠償。規定的具體內容是:“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綜合上面所説的,消費者在購買商品造到人身傷害的時候是有權利提出各項的賠償,不僅可以索要自己的人身損害賠償還可以得到要求得到懲罰性的賠償,但對於賠償的標準就會結合受害者的實際情況來進行判定,只要是合法的,那麼都會受到法律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