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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性賠償需要受到損害為前提條件嗎

一、懲罰性賠償需要受到損害為前提條件嗎?

懲罰性賠償需要受到損害為前提條件嗎

懲罰性賠償需要以受到損害為前提條件,我國民法典》只在產品責任中引入了懲罰性賠償,且並非全部的產品責任都適用懲罰性賠償,而是隻有滿足以下條件才能主張懲罰性賠償:

第一,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主觀上具有故意,即明知是缺陷產品仍然生產或者銷售;

第二,造成了嚴重的損害事實,即造成了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造成除此之外的其他損害後果的情形不能主張懲罰性賠償;

第三,因果關係成立,被侵權人的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是侵權人生產或者銷售的缺陷產品造成的。

二、懲罰性賠償功能

懲罰性賠償是由補償性賠償部分加懲罰性賠償部分組成,因此,它除具有一般賠償損失的功能外,還有着自己獨特的功能。主要體現在兩方面:

一是對受害人的超損失賠償功能;

二是對不法行為人的懲罰、遏制功能。

三是懲罰性賠償對受害人的超損失賠償功能

三、相關法律知識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一千二百零九條、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懲罰性賠償起到的作用是多方面的,但是,消費者在購買了這些質量不合格的產品以後,就算是沒有給自身造成損害也應該主動維權,這種損害不僅僅限於傷害到了消費者的身體健康,類似於價格欺詐行為,本身就是在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