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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懲罰性賠償適用前提條件有哪些?

一、食品安全法懲罰性賠償適用前提條件有哪些?

食品安全法懲罰性賠償適用前提條件有哪些?

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只在產品責任中引入了懲罰性賠償,且並非全部的產品責任都適用懲罰性賠償,而是隻有滿足以下條件才能主張懲罰性賠償:

第一,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主觀上具有故意,即明知是缺陷產品仍然生產或者銷售;

第二,造成了嚴重的損害事實,即造成了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造成除此之外的其他損害後果的情形不能主張懲罰性賠償;

第三,因果關係成立,被侵權人的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是侵權人生產或者銷售的缺陷產品造成的。

二、根據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中懲罰性賠償金的適用一般應具備如下條件:

第一,適用懲罰性賠償金的法律關係的主體是經營者和消費者。消費者是請求權的權利主體,經營者是懲罰性賠償金的義務主體,其它人不能成為懲罰性賠償的主體。這裏要注意的是,將消費者理解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僅僅是為了滿足自己的消費的人的觀點是過於狹窄的,消費者的含義本身是相當廣泛的,它不僅包括為自己生活需要購買商品的人,也包括為收藏、保存、送人等需要而購買商品的人,還包括替家人、朋友購買物品以及代理他人購買生活用品的人。是指非以盈利為目的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人。

第二,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關於欺詐行為,人們看法不一。目前《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欺詐消費者行為,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

第三,懲罰性賠償以消費者有實際損失為要件。這裏的問題是如何認定消費者的實際損失。筆者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要支付一定代價,如果支付一定價金所得到的商品或者服務是不真實的或者質量有瑕疵時,他本身就受到了損害,包括物質損失、精神損害以及其他無形的精神損害,可以要求懲罰性賠償金。

第四,必須由受欺詐的消費者提出雙倍賠償的要求。因為民事責任的承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如果消費者沒有提出該要求,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主動追究經營者雙倍賠償的責任。

需要明確的是,我國目前對懲罰性賠償的認定是並不多的,一般情況下,都只能適用於合同法中的違約性賠償,但如果涉及到上述這些情況的,則是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來進行懲罰性賠償的,具體情況下還應當根據實際的犯罪事實來進行判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