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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性損害賠償僅限賠償條件是什麼

一、懲罰性損害賠償僅限賠償條件是什麼

懲罰性損害賠償僅限賠償條件是什麼

(1)主觀要件。須侵害人主觀上具有惡意、在道德上可非難,也即當行為人的行為是故意的,或明顯不考慮他人權益,具有嚴重疏忽行為和重大過失行為時,行為人才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適用懲罰性賠償有利於督促不法行為人在將來慎重行事,以免再次發生類似事件。

(2)客觀方面。不法行為人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實施了損害受害人合法權益的不法行為。作為的行為,就是行為人積極地實施了某些行為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不作為的行為,是指行為人消極地放任損害結果的發生。對於那些雖然不構成犯罪,但是又具有一定程度的社會危害性的行為應當適用懲罰性賠償。

(3)客觀要件。須確實造成了受害人的損失。這個損失既包括直接的財產損失,也包括可期待利益的損失,還應當包括非物質損害的損失(主要是精神損失)

(4)因果關係。損害結果和不法行為之間必然存在因果關係。也就是説,所發生的損害結果必須是由於不法行為人的不法行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的原因造成的。

二、賠償性賠償與懲罰性賠償

賠償損失又有賠償性賠償與懲罰性賠償之分。賠償損失多是賠償性的,造成多少損失賠償多少損失。懲罰性賠償損失是對當事人實施欺詐等違約行為的懲治。懲罰性賠償損失可由當事人約定,法律對此也有規定,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增加賠償。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這是中國法律為懲治假冒商品等欺詐行為做的特別規定。賠償損失的方式有三:一是恢復原狀,二是金錢賠償,三是代物賠償。

懲罰性賠償並不是以懲罰為主,主要的是利於懲罰來防止犯罪人再一次的犯罪,也是起到一種預防的作用,不過也是對受害人的一種安慰。法院進行判決之後,犯罪人一定更要在規定的事件之內,把賠償金進行支付受害人,否則是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