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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懲罰性賠償的內容是怎麼樣的?

一、損害賠償懲罰性賠償的內容是怎麼樣的?

損害賠償懲罰性賠償的內容是怎麼樣的?

我國合同法》第 114條第二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一)違約金: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預先約定的當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由違約的一方支付給對方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它具有以下特徵:

1、以違約行為為產生條件,不以損害事實的產生為前提。

2、當事人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意見,金錢數額明確具體,沒有爭議性。

3、具有懲罰性,當合同一方沒有履行合同義務或為按照約定履行義務時就發生了違約金。

(二)損害賠償金:是指違約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依法或依據合同規定應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它具有以下特徵:

1、具有違約行為。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是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

2、具有損害事實。損害事實必須是實際已經發生的,未發生的損害事實不能產生損害賠償金。

3、違約行為與損害事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4、具有補償性。

與違約金不同的是,損害賠償金是以實際損失的程度作為賠償的範圍,因此在性質上是具有事後補償性的。

違約懲罰性賠償與傳統的補償性違約損害賠償制度相比較,具有以下優點和特點:

(一)違約懲罰性賠償可以實現對當事人損失的充分補償和賠償。在許多情況下,懲罰性賠償是在補償性賠償不能有效地保護受害人和制裁不法行為人的情況下所適用,它能夠補充補償性賠償適用的不足。

(二)違約懲罰性賠償具有對不法當事人的制裁功能。

(三)違約懲罰性賠償可以對同類合同的其他當事人產生警示作用,起到遏制惡意違約的作用,使其不再從事此行為。

也有人認為懲罰性賠償的目的在於懲罰過去的過錯行為,並以此作為一個樣板來遏制未來的過錯行為。因此,“懲罰性”這個詞有時也用“示範性”一詞來代替。這就概括了懲罰性賠償的兩項功能,即制裁和遏制。制裁只是手段,遏制才是真正的目的。由於懲罰性損害賠償具有遏制作用,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鼓勵受害人提起損害賠償的訴訟。

法律上對於錢的規定大概可以分為兩種,一種就是賠償還有一種就是補償,對於賠償,都是針對一些違法的行為導致的受害人損失,受害人可以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就包含損害賠償還有懲罰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