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金與賠償金可以同時主張嗎
一、合同違約金與賠償金可以同時主張嗎?
合同違約金與賠償金不可以同時主張,如對同一違約事實同時適用約定違約金和損失賠償,那麼賠償的數額將超過造成損害的數額,此時之違約責任則具有懲罰性,不符合“補償性為主,懲罰性為輔”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在請求增加違約金數額的情況下禁止同時主張約定違約金和損失賠償,根據法律推理理論,此種禁止也適用於上述第三點所述之其他情形。因此,對同一違約事實不能同時主張約定違約金和損失賠償。
二、違約責任的一般原則
(一)法律原則的概念及功能
法律原則是法律中較為穩定的原理和準則,是法律規則的指導思想、基礎或本源。法律原則對立法起到指導的作用,並且在法律實踐當中,承擔着指導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釋,填補法律漏洞的功能。
(二)隱性法律原則
在英美法系國家,法律原則一般通過判例來確立;在大陸法系國家,法律原則通常會在制定法中明確列示,但制定法不可能列示全部法律原則,因此存在很多隱藏在法律條文背後的法律原則。立法者正是在這些法律原則的精神指導下進行立法工作。如果只知道法條,而不瞭解其背後的精神,也不會運用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等法學理論,通常會對法條本身產生曲解,無法瞭解其真義。
(三)我國《民法典合同編》(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違約責任的一般原則
我國《民法典合同編》中雖未明確規定違約責任的一般原則,但法學界對此已達成共識:在我國《民法典合同編》當中,違約責任的一般原則是“補償性為主,懲罰性為輔”。此一法律原則是我國,《民法典合同編》違約責任的立法理念,在我國《民法典合同編》的具體條文中得到了體現。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第五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二款、第五百八十六條。
(四)“補償性為主,懲罰性為輔”原則的形成
無論是約定違約金還是約定賠償金的,最終的原則是不能超過造成的實際損失的30%,因為合同違約也不是用於懲罰性賠償,所以,守約方不能不考慮實際情況,跟對方索要高額違約金。但在確定違約金標準的時候,可以按照違約有可能會造成的損失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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