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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適用定金罰則與違約賠償可以嗎?

一、同時適用定金罰則與違約賠償可以嗎?

同時適用定金罰則與違約賠償可以嗎?

違約金與定金罰則不能並用。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根據這一規定,我國法律是排斥違約金責任和定金條款並用的。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二、定金罰則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1)必須有違約行為。違約行為的存在是適用定金罰則的前提。違約行為是指不按合同約定履行債務的行為,其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包括不能履行、遲延履行及不完全履行等多種形態。

(2)必須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實。合同目的落空即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是適用定金罰則的基本條件。這裏的合同目的僅指主合同的直接目的和主要目的。

(3)違約行為與合同目的落空之間有因果關係。違約行為或合同目的落空,並不必然導致定金罰則的適用,只有二者同時具備且存在因果關係時方可適用,即只有因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才能適用定金罰則。

綜合上面所説的,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是履行的合同不符合約定的條款,那麼違約方必定就需要承擔法律的責任,對於承擔的方式就可以由雙方來進行協商,如果合同中即約定有定金也約定有違約金的,那麼是可以選擇任何一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