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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懲罰性賠償金經濟補償金可以同時得到嗎

勞動合同懲罰性賠償金經濟補償金可以同時得到嗎

一、勞動合同懲罰性賠償金經濟補償金可以同時得到嗎

不可以,兩者只能選其一。《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同時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支付經濟賠償金後,還要不要再支付經濟補償金呢?對此,《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5條進行了明確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二、經濟補償金賠償情況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之規定,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僅限於以下五種情況,而且都是補償性賠償:

1、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6、86條的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有過錯的,且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

2、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7、90條的規定勞動者沒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或者在試用期內勞動者沒有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勞動者的前述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

3、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90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的保密義務,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

4、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6、86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或競業限制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義務,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

5、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91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在遇到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者,就得支付經濟賠償金。只要用人單位是違法的,那麼經濟賠償金是必不可少的,只有多少之分。不願意支付的,會被告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判決之後還不支付的,會被吊銷營業執照,強行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