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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主張賠償金和代通知金可以嗎?

同時主張賠償金和代通知金可以嗎?

賠償金和代通知金都是勞動法中所規定的,是為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維護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那麼,同時智障賠償金和代通知金可以嗎?這個是不可以的。下面,小編就給大家介紹關於賠償金和代通知金的相關內容。

不能同時主張賠償金和代通知金。

賠償金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代通知金是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合法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採用支付一個月工資代替。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無需支付代通知金。

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合同,未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應支付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並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 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相信大家已經有所瞭解。勞動法的規定保障了勞動者的權益,但同時也不應損害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應該根據法律的要求。如果大家還有其他問題,也可以來諮詢我們的律師。

標籤:和代 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