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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可以不可以同時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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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可以不可以同時主張
從二者的性質和適用情形來判斷,賠償金適用於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經濟補償金適用於用人單位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二者不能同時適用。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8條的規定,賠償與經濟補償金應是一種替代關係,而不是重疊關係,《勞動合同法》對此沒有具體説明,但其立法意圖已很明顯,《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5條對二者關係予以補充,明確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7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標籤:補償金 賠償金